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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彩礼?时间:2024-05-25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各种转账及礼物馈赠都较为随性,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又会“秋后算账”,甚至对簿公堂。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海阳人民法庭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暴先生与吴女士于2019年经网络相亲相识,恋爱期间双方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暴先生为吴女士转账共计36000元。二人分手后,暴先生认为转款系以结婚为前提,要求吴女士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暴先生虽主张其以结婚为目的向吴女士转账为附条件赠与,但从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吴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及录音证据等显示,暴先生在本案中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或含有特殊意义的数额,包括:1314、131.4、520及特殊日期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上述财物赠送应当认为系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遂判决驳回暴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互送礼物、相互转账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容易引发纠纷。根据钱款财物往来的性质不同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存在大额转账并附有借条或者与借条性质相符合的其他证据材料的,在可以确定借贷合意及转账符合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情侣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依据当地经济水平等可以认定为彩礼性质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约的情况下,给付财物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对于双方存在小额转账、发红包等行为,结合转账的金额、时间、是否存在特殊含义等情况,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可以认定为恋人之间的无偿赠与。 当然,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在此,提示恋爱期间的情侣在表达爱意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互赠礼物是表达爱意的方式,但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承受范围,莫要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后悔追回。同时,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的用途,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