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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借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时间:2024-05-26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开展交易交往,无时无处都离不开法律指引与保障。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引发诉讼风险,对企业的正常发展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涉企纠纷遇到的常见问题,梳理了企业经营中容易发生纠纷的风险环节,对企业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减少涉诉纠纷发生,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广大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下面专门介绍企业融资借贷方面需注意的事项: 1.首选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对象。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具有流程规范、资金规模大、利率低、借款周期长等优势,建议贵企业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尽量选择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职工集资。 法律不禁止企业以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向本企业职工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通过企业职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即不能扩大职工集资范围,否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法律禁止企业将职工的集资款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牟利。 3.注意防范金融服务等公司的套路或隐性融资成本。 贵企业在融资时,如果向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寻找借款,上述机构可能承诺以极低费用诱使企业接受服务,但会以砍头息、担保费、增信费、服务费、保险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甚至私自扣留企业借款或还款。建议贵企业务必认真核算资金成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资金来往账户,防止资金被他人占用或被动增加融资成本,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4.积极选择尝试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并注意风险防范。 贵企业可以尝试选择与银行或者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取融资。同时,要注意防范创新融资模式的风险,不得虚构交易取得保理融资款,也要注意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责任区别,前者保理商可以要求应收帐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后者的责任仅由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承担。 5.审慎为他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建议贵企业不要因为友情或帮忙而随意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必须提供担保,建议充分评估借款人征信资质、经营状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保障自身权益。 6.注意识别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较高风险。 如果贵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建议审慎核实借款用途,识别是否是具有较高风险的 “借新还旧”;如果贵企业对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系“借新还旧”不知情的,可以主张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借新还旧”明确知情,或者同时是“旧贷”和“新贷”保证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7.慎重选择互保联保的贷款。 互保联保能够为企业增加信用,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但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互保联保模式的风险。如果贵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被要求组织数个需要贷款的企业组成联保团体或为该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的客户提供担保,建议贵企业认真考量联保团体内其他企业的经营或资信状况,评估风险,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8.正确看待借款人涉嫌犯罪与保证人责任的关系。 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构成犯罪的,如果其犯罪与银行贷款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则该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或贷款诈骗犯罪的,如果没有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和保证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建议企业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程,慎重核实借款人资质信用,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不配合借款人或银行的制假要求,避免自身陷入刑事案件。 9.可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临时的资金拆借。 法律不禁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但不具备出借资质的民营企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贵企业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目的出借资金,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10. 严禁高利转贷。 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企业借款、本单位员工的集资款转贷给他人牟利,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担保等均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建议贵企业合规、稳健经营,依法依约将上述融资款项用于实体业务之中。 11.不要越过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合理利息,但同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8月的最新LPR利率标准为3.85%,该利率标准的四倍为15.4%)。 12.禁止收取“砍头息”。 法律明确禁止“砍头息”。如果借款人提出借款中存在“砍头息”,经审查属实,法院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而不是仅凭借条、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来认定。如果贵企业向他人借款的,遇到“砍头息”,应保存好相应的证据维权。贵企业出借给他人款项的,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交付借款数额。 13.借款中尽量避免现金交易。 建议贵企业在出借资金、偿还本息等款项时,务必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并在备注一栏明确说明转款用途。如果遇到必须现金交付的场合,可以通过保留取款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字据、交付过程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 14.对外出借款项接受抵押担保的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建议贵企业对外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及时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可能面临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风险。 15.企业借款应当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明确区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企业。如果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的借款不要用于个人。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请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16.企业经营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如果贵企业出借款项给夫妻二人,建议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防止其以离婚、转移资产等形式逃避债务;否则,如果发生纠纷,未签字的一方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贵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此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可能面对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