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微信已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尤其对于销售、客服类岗位而言,添加客户微信、宣传推广产品、进行线上交易、客户维护等,发展成一套愈加成熟的“工作流程”。而工作所用的微信账号经精心运营,也成了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无形财富”。那么,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要交给公司吗?
【案情】
甲公司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教育业务,并为此设置了不同的进阶课程。刘某声称,在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他曾为甲公司提供劳务。其间,甲公司为刘某发放了工作手机号,并用此手机号为他注册了一个专用的微信账号。在实际工作中,刘某以客服人员的身份,通过该微信号添加了众多购买网课的客户,但刘某离职后并未交还此工作微信号。
甲公司主张,因刘某未交还工作微信号,导致大量原有客户失去维护,由此造成了巨额的潜在利益损失。为此,甲公司提起了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工作微信号,并赔偿由此导致的近17 万元的损失。刘某辩称,离职后未再使用此微信账号,且客户资源为公共资源,因此并未构成侵权。
【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应否交还案涉微信账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由离职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引发的纠纷。甲公司的实质诉求是要求离职的刘某完成离职交接、返还公司所掌握的商业资源。案涉微信账号是用甲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手机号基于工作需要所注册,刘某使用该微信账号系履行职务行为,甲公司对该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等权益。虽然甲公司在诉前未申请劳动仲裁,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也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但在劳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劳务提供者和雇佣单位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此,刘某作为日常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无论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均应在离职时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将案涉工作微信账号交还甲公司。
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账号中包含的大量客户资源也是甲公司的商业资源,甚至是商业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基于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对该微信账号的使用权,离职后不予交还,客观上可能会导致甲公司客户流失,从而损害甲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但鉴于虚拟财产权益的特性,甲公司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刘某当场配合甲公司找回工作微信密码,将微信号交还甲公司。甲公司应刘某要求,承诺在十日内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主要表现为虚拟的电子数据,但它同时又具有现实价值,即具有实质的财产属性。《民法典》已将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微信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中包含着用户及客户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及与之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我们通过综合分析微信账号等虚拟“办公设备”的来源、注册主体及其目的、功能用途、实际操作情况等多重因素,可以明确其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通常情况下,为了工作的便利,由公司注册并提供给员工使用的微信账号,或者员工基于职务行为注册并主要服务于公司业务的微信账号,其相关的权益应归属于公司。
公司员工在使用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工作时所积累的客户信息,被视为工作成果,同样也应归属于公司。当员工离职时,应履行相应的工作交接义务,将微信账号等虚拟办公资源与其他的工作资料、工具一并交还给公司。否则,可能会构成对公司权益的侵害,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