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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回门”后拒回男方家,彩礼还能要回吗?时间:2024-08-07 法院:要综合考虑同居生活对女方的影响、彩礼数额多少等因素酌情判定丽丽(化名)与小王(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因丽丽不同意登记结婚,便与小王按照农村习俗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三天回门”时,丽丽与朋友外出游玩,回来后便拒绝再回到小王家中与其生活。小王试图联系丽丽解决问题,但始终未得到小丽的回复。为此,小王将丽丽及丽丽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22.79万元。 判决结果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数额,原告小王向被告丽丽送订婚钱款6.8万元、结婚礼金8.8万元、上车费2000元、改口费4000元及“三金”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小王与丽丽虽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较短,被告应返还彩礼。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鉴于原告小王与被告丽丽之间存在婚约,8.8万元系丽丽之母接收,且小王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故原告小王要求被告丽丽及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综合考虑原告小王与被告丽丽共同生活的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该院酌定返还彩礼的90%为宜,即14.58万元。原告小王主张的其他损失费,经法庭调查,多是二人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和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小王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具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儿戏,本案中,女方本就对这段婚姻抱有抗拒情绪,男方对女方也没有给予充分的信任与尊重,最终导致这段关系的破裂。这充分说明,良好的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相爱、互相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不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当关系破裂时,双方是否不再共同生活,法官应综合考虑短暂同居生活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多少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数额,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2024年8月6日《河南法制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朱可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