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换商家收款码 获取钱款的行为定性时间:2024-08-30 【案情】 2023年7月,文某先后三次在A旅馆、B旅馆、C旅馆用自己制作的微信收款码将上述旅馆的收款码粘贴覆盖,致住店客人扫码付款的人民币840元、100元、200元均进入文某的微信账户内。 【评析】 关于文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文某的行为实质上是秘密窃取商家所有的钱款。盗窃罪要求完全违背商家的意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文某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趁商家不注意用自己的收款码替换商家的收款码,顾客支付给商家的钱款在扫码支付成功时,就已经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采取偷换收款码的手段,将商家所有和占有转变为自己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 无论是商家还是顾客并未认识到二维码已被替换,并非基于此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文某也并未对商家和顾客进行欺骗。文某取得商家的财物是违反商家意志的。 文某并未采用欺骗手段使商家和顾客产生瑕疵意思,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文某偷换收款码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而非从商家处获取不法利益,其实施的行为仅有趁商家不注意秘密更换商家的收款码,并未对商家或顾客实施任何欺骗、隐瞒或歪曲事实的行为,是在商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商家的财物,而不是通过对商家实施欺骗行为使商家产生瑕疵意思,并基于商家的瑕疵意思从商家处获取不法利益。 综上所述,文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