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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要得回来吗?

时间:2024-09-06     【转载】   来自:孝感市司法局、汉川市人民法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认定了他借我的还有5000元没有还,为什么不判他还我钱?”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某在刘某家里打牌,因资金不足向刘某借钱,刘某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借款给王某共计9000元。后王某分两次偿还刘某欠款4000元,尚欠5000元一直未还,于是刘某向汉川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王某因打麻将向原告刘某借款逾千元,已经超出正常的娱乐性质,属于赌博性质。被告在打麻将过程中所欠的钱属于赌资性质,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受法律保护。故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基于打麻将欠债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刘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打麻将作为传统的娱乐形式本身并无不妥之处,然而某种情况下,这种娱乐行为可能逐渐滑向非法赌博的深渊。赌博活动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都不容小觑,每个人都应自觉远离赌博。被告打牌,如果仅是娱乐,不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出借款项,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该借贷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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