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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酒后施工摔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时间:2024-09-08 自建房屋时,为了使工人们能用心高效建房,缓解工作的疲惫,房主往往会备上饭菜用心招待。但如果工人因酒后作业从高处摔伤,应找谁担责呢? 黄某甲将其农村住宅交由黄某乙施工建设,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计算建造费用。黄某乙雇请潘某甲、潘某乙、霍某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在案涉房屋完成封顶作业后,黄某甲为潘某甲、潘某乙、霍某某等人提供午餐并提供了酒饮品,用餐时潘某甲有饮酒情况。当日下午,潘某甲在施工过程中从二楼楼梯处坠落并导致其受伤,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潘某甲向鉴定机构申请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潘某甲颅脑外伤行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潘某甲因涉案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2万余元。因赔偿问题,黄某乙、黄某甲、潘某甲三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根据三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区分,综合确定三人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分别为40%、35%、25%。 析法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甲将其农村住宅交由黄某乙施工建设,黄某乙以其自身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建房任务,黄某甲与黄某乙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黄某乙雇用潘某甲具体从事案涉房屋的建设工作事宜,潘某甲与黄某乙形成劳务关系。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工人酒后在农村自建房修建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划分。 黄某乙的责任认定。在民法典吸纳、融合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后,“劳务”与“雇佣”二者的含义并无本质性区别。本案中,黄某乙与潘某甲构成劳务关系的情形下,黄某乙在本案中亦可以理解为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获得收益高于房主获得的收益,基于此,黄某乙较房主黄某甲承担更多责任符合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本案中,作为接受劳务者的黄某乙有责任保障为其创造利益的潘某甲的用工安全,但其并未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和保障措施,存在较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乙应对潘某甲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房主黄某甲的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建方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应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四层,黄某甲将其交由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黄某乙进行承建,则应认定黄某甲存在选任过失。此外,黄某甲明知潘某甲在午餐后需对案涉房屋继续修建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酒饮品,也未对潘某甲酒后施工进行劝解,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责任。 施工人员潘某甲的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但这种过错仅限于重大过失,而不包含一般过失。在本案劳务关系中,作为提供劳务者的施工人员潘某甲是多年从事建筑工作的熟练工,应对建筑工程中的作业危险性有明确认知,其在施工前饮酒,酒后施工时因操作失误而受伤,酒后工作严重影响人的注意力和判断力,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属于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减轻接受劳务者黄某乙的赔偿责任。 上一篇父债子要还吗?下一篇买来二手车未过户,撞车后谁来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