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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骗薪”案的治罪与治理时间:2024-09-09 ■本期嘉宾 陈 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勇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石 玮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伪造简历材料,虚构客户资源、工作能力骗取企业入职机会。在入职后,通过伪造考勤记录、虚构访客记录、编造投资项目、雇佣“群众演员”冒充客户等行动,掩盖未实际开展工作的事实,欺骗企业支付薪酬。 构成犯罪的“职业骗薪”与编造简历、夸大能力等欺诈行为有何本质区别?又该如何治罪与治理呢? 职业骗薪 不只是民事欺诈 郭勇辉: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事实基础上看,刑事诈骗是虚构事实,没有基础事实和履行可能性,而民事欺诈则是夸大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但有基础事实和履行可能性;从履行态度上看,因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不存在,刑事诈骗行为人没有履行的积极性,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履行瑕疵,但还是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动。当然,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最重要的区别是侵犯对象的不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刑事诈骗侵犯的则是社会秩序。当侵害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如能够进行自救,侵害行为不足以影响社会秩序的,那么侵害就属于民事欺诈。 职业骗薪案中,行为人反复实施欺诈,甚至结伙作案,由于其并未实际开展工作,导致企业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破坏,也影响了市场正常招聘秩序,这种侵害早已超出了企业自身能够救济的范围,破坏了整体的社会秩序,此时侵害就溢出了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进入了刑事规制领域,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围绕“组织性” 与“套路性”固定证据 石玮:在侦查机关取证的基础上,检察环节首先要围绕职业骗薪案犯罪的组织性和套路性来查明基本事实。 一方面,要查证职业骗薪犯罪的组织性。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梳理,首先通过聊天记录将头部职业骗薪组织者固定,其次通过转账记录明确职业骗薪组织者与下级成员之间的抽成关系,再通过聊天记录中传授诈骗方法、伪造简历模板、交流反侦查方法等对话,固定下级成员,最后梳理下级成员与群众演员之间的转账记录,整体梳理出犯罪组织的多层架构。 另一方面,要查证职业骗薪犯罪的套路性。重点梳理入职记录、社保记录、工作日志以及被害单位与行为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同时,结合分析被害单位发现异常、与行为人进行交涉情况,以及有关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揭示犯罪行为的套路。 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我们会进一步聚焦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来进行证据体系的构建: 一是证明“没有能力做”,即证明行为人用以获得工作职位的基础事实,如简历中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存在造假; 二是证明“没打算做”,调查行为人同一时期入职企业数量、更换工作频率以及工作情况等,佐证其是否有完成工作的意识; 三是证明“没有做”,即调取证明工作日志、虚构客户、组织群众演员等情况证据,查明行为人是否有虚构工作的情况,重点对工作日志中提及的客户或者交易相对方进行调查。 对劳动仲裁进行 间接监督和制发检察建议 陈苹:职业骗薪案件多高发于金融创新、高新技术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急于通过高薪引入高端人才来实现抢占市场、拓展业务等目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企业急于求成的心理,有意识地钻了企业在招聘、用工中管理不规范的“空子”,有时犯罪分子甚至以工作需要积极欺骗、引导企业放松管理,趁机搜集、骗取入职证明、工作日志、考勤记录等证据资料以将自己包装成“合法”讨薪人。 为增加骗薪成功率,职业骗薪案的中行为人往往通过劳动仲裁、申请法院执行等程序和手段,达到非法获取被害企业财产的目的。 郭勇辉:职业骗薪行为人通常会通过劳动仲裁实现其犯罪目的,劳动仲裁属于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活动,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检察监督范围限于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对劳动仲裁直接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不代表检察机关无法作为。检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有两种履职路径。 一是对劳动仲裁的间接监督。对于进入民事诉讼活动的劳动仲裁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进而实现对劳动仲裁的间接监督;仲裁裁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则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对劳动仲裁的间接监督。 二是制发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也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据此,检察机关对职业骗薪案反映出被害企业制度管理上的疏漏,以及虚假劳动仲裁频发等问题,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堵漏建制,以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召集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苹;发言整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王晓伟 徐昊)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