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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闭店人”的监管与查处必须到位

时间:2024-09-11     作者:孟勤国【转载】   来自:上海法治报

  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中,消费者预交一定的服务费用,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后依照约定的服务次数或时段提供服务,称之为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具有消费者获得优惠服务价格,经营者获得稳定预期收入的共赢特性,但隐含着经营者骗取或挪用预付款或经营亏损难以为继导致消费者服务和预付款两空的风险。近几年来,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的新闻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职业闭店人的身影。所谓职业闭店人,是指出面替经营者敷衍、阻碍消费者维权以便经营者脱身的人员。8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相关机构发布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维权舆情热点榜单,职业闭店人位列第二。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针对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服务或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等的具体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已公布。职业闭店人以软磨硬泡方式迫使消费者放弃维权,企图绕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使得经营者能以最少成本侵吞消费者预付款,其行为的非法性十分清晰。

  协助经营者赖账是职业闭店行为的根本目的。在经营者骗取或挪用预付款的场景中,闭店行为绝大部分由经营者和职业闭店人合谋实施,或为经营者诈骗、挪用、非法集资行为的组成部分,或为职业闭店人掩饰经营者犯罪所得、寻衅滋事、涉黑的行为,即便合谋证据不足,职业闭店行为至少客观上起到了协助犯罪的作用。在经营者经营亏损难以为继的场景中,职业闭店行为助力经营者恶意清算、转移资产、逃避违约赔偿责任,绝大部分基于经营者和职业闭店人的利益交换,即便职业闭店人不甚知情,职业闭店行为也具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和过错。

  阻扰消费者维权是职业闭店行为的直接目的。一拖二蒙三隐身是职业闭店行为的基本套路,先以服务调整、装修停业、保证退款等忽悠消费者心存希望,再以经济下行、经营者命苦、诉讼成本过高等拿捏消费者维权心理,最终经营者和职业闭店人一哄而散让消费者维权无主。单个消费者的预付款大多几百几千,全力维权可能耗费高于预付款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而且可能只有一纸无法兑现的胜诉判决,极少有消费者能经受住职业闭店行为的忽悠和折磨。有知情者透露,职业闭店人的酬劳约为经营者赖账的15%,利益驱动下职业闭店人自然无所不用其极。

  有人认为,职业闭店行为类似于企业清算,这种观点大错特错。企业清算必须依据和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各类外资企业法、破产法等。企业清算人必须依法清算并承担清算失职的法律责任,如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约束、承担不当破产清算的赔偿责任。职业闭店人由经营者私下聘请,不具有企业清算人的合法身份,也不可能遵循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则与程序,因为经营者若无赖账动机,即便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破产,没必要出资聘请职业闭店人。职业闭店行为一定是为了经营者赖账乃至顶包,没有例外。

  不仅如此,职业闭店行为潜伏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单个消费者的损害有限,但会产生聚沙成塔的效应。若任其蔓延,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则与责任势将名存实亡,若其他经营者群起仿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数十年努力或将付诸东流。可以肯定,职业闭店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打击,消费者只能选择远离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是促进现代生活消费不可或缺的商业模式,不能因非法的职业闭店行为猖獗导致其萎缩、消亡。

  由此而言,职业闭店行为应当引起全社会,尤其执法部门的重视。职业闭店行为首先应定性为是对预付式消费国家监管的对抗,有关执法部门应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心,履行监管职责,有一查一,不得以民事纠纷为由推卸监管责任。因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经营者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同时,执法部门也不能忽略职业闭店人行为之危害,即便经营者承担了全部责任,也必须追查职业闭店行为。职业闭店人应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建议地方性法规可明确规定针对职业闭店人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据职业闭店行为类型予以相应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


  (作者系武汉大学弘毅特聘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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