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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恋上女主播 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

时间:2024-09-11     作者:陈姝楠 姜叶萌 杨希畅【转载】   来自:上海法治报

  “网络情缘一线牵”,“榜一大哥”恋上了女主播。两人恋爱期间,“榜一大哥”向女主播多次大额转账。然而分手后,两人却又因此产生了金钱纠纷。转账性质该如何认定?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些钱,女主播要不要还?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恋爱期间转账,系借款还是赠与款?


  陈小姐原是某平台主播,李先生在直播间与陈小姐相识,2023年1月两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共同生活,李先生和陈小姐之间发生多次金钱往来。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李先生给陈小姐累计转账数十笔,金额高达15万余元。

  据李先生称,恋爱期间大部分转账是陈小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先生索要的借款,因借款时双方为恋爱关系,李先生并未要求陈小姐出具借条。分手后,陈小姐迟迟未归还钱款,在与陈小姐通过短信沟通还款事宜时,陈小姐曾认可过12万元借款,并承诺每月初归还5000元。之后,李先生见陈小姐仍未还款,无奈报警。在警方安排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李先生诉至虹口法院,主张其向陈小姐的转账扣除双方恋爱花销外的款项均为借款,要求陈小姐归还全部借款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共计15万余元。

  对此,陈小姐仅认可其中一笔2万元是借款,同意归还,并主张其余款项均属赠与,不应返还。陈小姐辩称,自己没有出具过借条,转账款并非借款,而是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对自己的赠与。直播违约金10万元和帮助陈小姐父亲还债的2万元,也是李先生出于主动帮助女友的意愿而赠与自己的。至于12万元以外的钱款部分,有些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花销,而大部分是李先生赠与、供其个人使用的钱款。之前自己在短信中作出的每月归还5000元的承诺,是在李先生报警催讨钱款、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奈之举。


  法院:12万元转账款应予返还,并承担利息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向陈小姐15万余元转账的性质,系借款还是赠与款。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存在借贷合意和钱款的交付。

  首先,李先生虽未要求陈小姐出具借条,但不能依此直接否定转账款的借款性质。由于转账均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鉴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李先生未要求陈小姐出具借条符合情理。

  其次,李先生的转账款大部分是陈小姐自用或为陈小姐解决问题,且陈小姐曾作出同意向李先生按月分期还款12万元的意思表示。

  再次,李先生虽曾在微信中表示过对陈小姐的转账是心甘情愿,但因涉及双方感情和情境的变化,并不能依此认为李先生的全部转账款都是对陈小姐的赠与,该情况与李先生陈述当时对违约金的10万元和帮助陈小姐父亲的2万元与陈小姐口头约定过是借款,以及陈小姐曾对12万元作出过同意还款的表示,能相互印证。

  另外,陈小姐抗辩认为转账款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法律关系,但是陈小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以排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陈小姐曾对12万元转账款作出过同意归还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陈小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虹口法院判决确认,12万元转账款为陈小姐向李先生的借款,陈小姐应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对于其余3万元的诉请,法院综合双方的关系、转账次数和金额、转账款的具体用途以及双方对钱款性质的意见等因素,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合理支出或李先生对陈小姐的赠与,不予支持。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金钱往来在所难免,互赠财物以表情意更是人之常情。然而因双方情感态度和事实情景的变化,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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