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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街炫技”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时间:2024-09-18     作者:宿世欣【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吴某为寻求刺激,于某日晚10时许,驾驶非法改装后的摩托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飙车、随意变道,还有秀车技、翘车头、漂移等行为,并让同伴跟随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平台“博取眼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样公然“炸街”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单纯的炫技不属于追逐竞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一般追逐竞驶行为,系违法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追逐竞驶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一般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多次频繁、突然并线等危险驾驶行为。本案关键在于评价吴某的一系列“炸街”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追逐竞驶,以及追逐竞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其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综合判断。

首先,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是抽象危险犯,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产生威胁,追逐竞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出现即可。本案中吴某违规驾驶摩托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飙车,并有翘车头、漂移等客观行为,其在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到其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

其次,追逐竞驶既可以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以是单人实施,如单方假设追逐竞驶对象等。吴某虽然没有事前与他人约定,但是在“飙车”时曲折穿行、多次变道,有与不特定机动车比拼速度的行为,不能单纯地认定为高速驾驶、超速驾驶,而应当属于追逐竞驶的客观表现。

最后,危险驾驶的追逐竞驶行为在程度方面要求情节恶劣。这要根据现场道路上车辆或者行人的多少、驾驶的速度与方式、违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吴某追逐竞驶的地点是在城市快速路,整体车速快,车流量较大。吴某能够超车变道,说明其驾驶车速较快,在此过程中还有翘车头等“炫技”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达到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程度,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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