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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借钱为母亲治病,离婚时谁来偿还?

时间:2024-09-20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案例


张某是一名孝子。前年,他的母亲被医生诊断出肝硬化。为了给父亲治病,他在未和妻子李某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向同事借了6万元钱,用来给母亲治病。不久,李某知道了这件事,与张某同事说,家里情况好转了会还钱给他。后来,张某与李某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因6万元钱的借款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张某所借的钱是用在其母亲身上,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需要与张某共同偿还该债务。那么,这笔款该如何处理?


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其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而本案中张某借钱给母亲治病,正是其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作为张某的配偶,李某应当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协助张某履行赡养义务,敬老爱幼,维持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该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时,尽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正因为张某家里拿不出钱,才出去借钱为母亲看病,而且从李某事后向债务人承诺会还钱的行为来看,其对该笔借款并不存在反对意见,可以认为与张某有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这笔钱虽是张某个人所借,但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应先以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由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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