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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离婚后能否再主张增加抚养费?时间:2024-09-26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或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又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蒋某与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小齐。2023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经黄梅法院调解离婚。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女儿小齐跟随母亲蒋某生活,父亲齐某每月按13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后小齐因陈旧性腰椎骨折需在武汉同济医院接受手术,蒋某四处借钱为其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因蒋某工资收入有限,即使加上齐某每月支付的1300元抚养费,也无力负担小齐的医疗费。小齐遂将父亲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50%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 因被告齐某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就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因患病,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子女有权请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虽然蒋某与齐某在民事调解书中已对女儿小齐的抚养费予以明确约定,但小齐治疗腰椎骨折,医疗费数额远超抚养费数额,齐某作为父亲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法院遂判决齐某应承担小齐因治疗支出的50%医疗费。 法官说法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显著增加等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离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原告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同时,法院是否准许当事人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的请求,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二、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三、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四、结合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是否会导致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