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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小三财产,配偶依法追回时间:2024-10-25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其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配偶能否追回?若能追回是追回一半还是全部追回?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保护,更与我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息息相关。 丈夫私赠第三者财产引纠纷 1994年10月,王芳与李鹏宇迎来了终生难忘的时刻,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刚结婚时虽然生活贫困,但婚后凭借着踏实和能干,生活渐渐富裕起来。2005年开始,王芳在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经营着一家化妆品店,李鹏宇则在化妆品店对面开了一家老李生活超市,随着时间流逝,夫妻生意越做越大。 2013年6月,因王芳的化妆品店店面扩大需要招聘店员,刘晓涵应聘后成为该店店员。刘晓涵此时正值青春年少,其靓丽的形象、甜美的笑容深深地吸引了李鹏宇的注意,李鹏宇在化妆品店员管理和进出货物过程中,与刘晓涵渐渐熟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渐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在此期间,李鹏宇为讨刘晓涵欢心,数次通过手机银行、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刘晓涵,并不时赠送礼物,为了约会方便,李鹏宇更是出资在周口市区为刘晓涵购买了观江国际小区的一套房屋。 一年之后,刘晓涵怀孕生子,李鹏宇除了忙于照顾刘晓涵和孩子,更担心被老婆王芳发现此事,时间长了李鹏宇心力交瘁,生意无心打理,收入也大不如前。李鹏宇和刘晓涵因日常生活琐事和经济纠纷多次发生争吵,矛盾逐渐升级,甚至大打出手,思虑再三,李鹏宇提出要和刘晓涵分手,二人为此达成分手协议:李鹏宇一次性支付刘晓涵20万元,双方彻底分手,再无纠葛。后李鹏宇东拼西凑将20万元支付给了刘晓涵。 李鹏宇对于家庭事务不管不问,生意账目也是入不敷出。王芳将这一切看在眼里,多次逼问后,终于让李鹏宇说了实话。王芳此后多次找到刘晓涵要求返还转账钱款,刘晓涵以转账钱款系李鹏宇超市收入和王芳无关、李鹏宇向其转账系自愿赠与行为等为由,不退还赠与钱款。 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产 无奈之下,2023年10月7日,王芳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李鹏宇与刘晓涵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晓涵返还赠与款项等共计69360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晓涵承担。 针对原告王芳的诉讼主张,被告刘晓涵辩称:李鹏宇向其转账是赠与行为,其并没有强迫李鹏宇转款,因赠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李鹏宇的赠与行为不必然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李鹏宇作为夫妻一方,有权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综上所述,被告不应退还已经赠与的财产。 被告李鹏宇辩称:原告所述均是事实,其所赠刘晓涵的钱款,均有转账交易明细可以证明。 庭审质证时,原告王芳提交了结婚证、银行转账流水、转账记录及赠与财产花销票据,被告李鹏宇、刘晓涵对证据及赠与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被告李鹏宇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向被告刘晓涵汇款14笔,共计金额:3万元;2017年11月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被告李鹏宇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向被告刘晓涵汇款34笔,共计金额:7.86万元;2018年2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被告李鹏宇通过微信向被告刘晓涵汇款76笔,共计金额11.6万余元;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李鹏宇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刘晓涵汇款16笔,共计金额6.8万余元。 西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鹏宇在婚后向被告刘晓涵给付金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被告李鹏宇未经原告王芳同意,并且非因李鹏宇和王芳的日常生活需要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晓涵,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也未经原告王芳事后追认,而被告刘晓涵明知李鹏宇有配偶仍然接受该赠与也非善意。同时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李鹏宇和刘晓涵发生婚外情关系,并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晓涵,既与民法典规定相违背,又有违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李鹏宇婚后赠与给被告刘晓涵的款项属于原告王芳和被告李鹏宇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被告刘晓涵对上述款项应当返还。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李鹏宇赠与被告刘晓涵款项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晓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接受赠与的款项返还给原告王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一、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其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但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配偶能否追回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第三者因受赠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追回财产是追回一半还是全部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故第三者因受赠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家和才能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社会的健康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才能促进家庭稳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做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以免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