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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短视频账号交易提供服务的侵权行为分析时间:2024-11-15 在数字经济时代,流量是一种具有交易利益、排他可控且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权益,短视频平台更是依靠流量资源“发家致富”。因为流量承载着巨大的市场经济价值,关于流量利益的争夺在司法实务中愈发激烈。在近两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流量侵权形式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其中为短视频账号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作为一种新类型侵权行为进入司法实务的视野。 为短视频账号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于短视频平台流量资源的侵害进而产生不正当竞争性,需要从权益侵害性、市场竞争关系以及破坏市场秩序三方面进行认定。 一、权益侵害性的认定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服务统计指标》第一部分流量基本指标定义中描述,流量是互联网平台特定场景内用户数量和用户行为的数据集合,反映了该网络平台服务吸引用户花费时间和注意力的程度。短视频平台以用户账户数据和反馈互动行为为基础,通过算法推荐规则等技术手段将流量资源转化为可盈利的生产资料进行获利。可以说流量的财产性权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短视频公司可对平台空间内的数据信息集合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买卖账号行为会对短视频平台信息收集产生干扰性影响,而提供账号买卖居间服务,便利了账号买卖交易,会大规模影响干预平台流量信息精准度和可信度,虚假流量的产生和信息失真削弱了平台对于自身流量控制监管力度,影响平台算法推荐规则分发流量的精准度,会使得短视频平台运行生态恶化,实质上侵害了平台运营者的核心竞争权益。 二、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数字经济衍生出新型商业模式与竞争业态,平台主体之间竞争关系产生不局限于同业竞争。若两者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获利而造成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丧失,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提供账号交易服务的平台公司,其经营行为和盈利行为都是依赖于某短视频平台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账号,利用的是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资源、市场知名度和商誉为自己谋取市场交易机会,应当认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由此可推出,实际利用他人核心竞争力为自己获得竞争优势,依赖于他人经营资源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都应被认为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三、破坏市场秩序的认定 实务中被诉侵权方都会以自身行为为互联网创新型竞争来进行抗辩,而该竞争行为会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明显不具有正当性。从消费者权益角度,为账号交易提供服务行为会影响平台用户对于平台信息的判断和选择,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运营者都难以公平地获得流量,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从商业规则和市场秩序角度来看,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网信办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中“禁止违规转让公众账号”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短视频平台运营管理规范,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也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监管秩序,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笔者认为,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定应基于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作“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从而保障经营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普遍遵循的商业惯例,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开放、创新、效率与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