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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抽烟被开除,冤不冤?

时间:2024-11-17     作者:雍剑波,袁万辉【转载】   来自:四川法治报

  抽烟不仅危害身体健康,还有可能让你丢了工作……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王某某在上班时间抽烟被发现,用人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某于2023年9月1日就职于某纺织企业。今年4月3日,该公司以王某某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向王某某发出了开除通知。随后,王某某向广安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广安市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王某某的仲裁请求,王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很大,且双方都态度坚决,不愿意调解。被告认为,王某某明知厂区禁止吸烟还多次违反规定,同时还存在上班睡觉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公司有权将其开除。原告则表示,“公司其他人也抽了烟。我觉得上班睡觉并不会影响我操作的程序,我没有严重违反纪律,公司开除我  属于违法,应当向我支付赔偿金。”  
  法官通过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发现,被告在原告入职时就对其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发放了《员工手册》,原告知晓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被告曾对原告违反公司禁烟制度、上班期间睡觉等行为进行约谈,原告在约谈笔录中表示会积极改正,并承诺如果下次再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同意公司将其开除。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告上班期间屡次违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对被告公司的生产安排和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被告曾就原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约谈劝诫,原告在被约谈中作出承诺表示会予以改正,然而,原告在后续工作中并未改正,再次违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被告以原告经劝诫拒不改正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一家纺织企业,厂区内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的原材料,因此对消防安全的要求尤为严格。王某某作为公司员工,本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然而,其无视公司的制度管理和约谈劝诫,多次在厂区内吸烟,其行为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管理造成了极其不良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故此,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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