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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赔后又多次治疗,还会赔吗?时间:2024-11-30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河南省卢氏县的莫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花费较多。2020年12月,莫某向卢氏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事故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莫某8.9万余元。 2022年5月,莫某以“左膝部疼痛,活动受限一年,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由,就该事故再次向卢氏县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莫某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3万余元。 2022年8月、2023年1月,莫某因左膝部疼痛,住院治疗两次。后莫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两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医疗费总计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莫某各项损失2023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此前已对残疾赔偿金作出过生效判决,赔偿义务人已履行完毕,被侵权人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能否支持;被侵权人后续治疗的既有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疾病,又有自身疾病,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残疾赔偿金本身就包含因伤残造成劳动能力降低而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损失,如果再次支持误工费主张,属于重复计算,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残疾赔偿金赔偿完毕后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医疗费等费用,保险公司主张“莫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已赔偿完毕,本次是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虽然保险公司对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但未履行相应举证责任。经审查,莫某提交的住院病历、每日清单等证据显示,莫某在治疗左膝部疼痛期间,确实存在同时治疗自身疾病的事实,且存在挂床住院的行为。扣除挂床产生的费用,在依法、客观、公正、合理基础上,法院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莫某本次治疗费用的30%。因莫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以支持。 诚信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被侵权人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费用必须与其伤情相适应,因恶意拖延住院天数,以及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疾病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应纳入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现实生活中,一些被侵权人基于索赔和惩罚心理,通过过度治疗达到增加赔偿金额的目的,是不诚信的,也是不可取的,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要为相应的损失买单。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