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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遭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应由谁担责?

时间:2024-11-30     【转载】   来自:山东法治报

案情


2022年7月,段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工作。8月 22日早晨,段某在使用公司内部沟通软件“飞书”时,发现有2名带有“外部”标识的人员将其拉入一个陌生群聊,随后又以工作为由要求添加其QQ 号,并指引其加入另一个 QQ群。该QQ群内仅有段某以及显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孟某”和公司合伙人“詹某”。根据QQ群内“詹某”的指示,段某在未审查具体转账事由且未向真实的詹某进行线下核实的情况下,向“詹某”提供的账户转账2.4万元。

转账完成后,段某在向真实的詹某汇报工作时发现被骗,随即报警,但未能追回损失的钱款。之后,段某与公司协商,同意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向公司账户转入1.2万元,同时约定剩余部分后续偿还。然而,2个月后,当公司要求段某继续赔偿剩余款项时,段某以自己也是被骗的受害者为由拒绝赔偿。多次索要无果后,公司将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剩余的1.2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查明,段某并无财务专业背景及工作经历,且某公司亦未对段某进行岗前培训。按照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段某对外转账付款需经过孟某和詹某审核通过。段某作为财务人员,应当负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然而,在此次事件中,段某自行添加了明显带有“外部”标识的陌生人QQ 账号,并根据陌生人的指示进行了汇款操作,未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审核,也未对汇款原因、汇款对象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段某应对某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财务审核制度落实不力,对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管理疏忽,未尽到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段某的岗位职责、工资收入、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和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段某承担60% 的赔偿责任。段某已赔付1.2万元,还需向某公司再赔付2400元。

法院判决后,段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数字化时代,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企业财务人员成为网络诈骗的高风险群体。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企业和员工需要共同构建起反诈的“防火墙”。企业应当健全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流程,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员工增强防范意识。财务人员则应主动了解新型的诈骗手段和相应的防范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识骗、防骗能力。在遇到可疑情况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进行核实,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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