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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内退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4-12-01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汪先生从某国有公司内退后,应聘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在物业公司每天上班8小时,还经常被安排加班,每月领取的工资只有1700元。最近,汪先生得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160元,于是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可物业公司说在我与原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再形成另一个劳动关系,双方间建立的只能算劳务关系。请问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内退职工到另一家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即这些再就业人员属于具有双重劳动关系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新用人单位,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本案中,即使物业公司未与汪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汪先生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显然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汪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劳动报酬,并补齐之前的差额部分,以及向汪先生支付加班费、为他缴纳工伤保险等。鉴于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汪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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