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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究竟怎么分?时间:2024-12-16 离婚还分真假吗?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例。 案情 2014年,王某和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王某和张某作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决定——假离婚。随后,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作了约定,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在领取离婚证后,王某分别于2018年3月和12月购买了两处房产。王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离婚后,仍就选购房产、筹措购房款的事宜进行交流,且多次提到“复婚”“房子过户完再复婚”等。二人转账来往中,也包含了亲密祝福的留言。除此之外,在购房合同中,有张某代王某的手写签名,并加盖王某个人印章。 然而,二人都没想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真的破裂,也再未复婚。王某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愿,于是将张某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的条款无效。 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离婚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面对这些问题,法院在判定《离婚协议书》条款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以及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审理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就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完成离婚登记时生效,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而根据原、被告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情况来看,双方在特殊节日转账频繁,并多次商议买房,被告还代原告签署购房合同。据此可知,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分析,原、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的真实目的是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并非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见。因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约定系虚假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说法 雁塔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苏心媛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通谋虚伪表示,是以假离婚掩盖逃避限购政策的真实意思表示,既违背诚信原则,又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不应成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希望大家能够珍视婚姻,保持理性,遵守政策与法规,切勿因小失大,损害了家庭和谐与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