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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收入悬殊 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经济帮助?时间:2025-03-06 毕女士与蒋先生结婚已有8年,经济上实行AA制。蒋先生不仅年薪高达50万元,还有两处个人房产。而毕女士是某公司的普通职员,月收入只有2000多元。不久前,蒋先生提出离婚,并答应把他们共有的房产给毕女士。毕女士同意离婚,可离婚后,仅凭毕女士那点工资收入,连交物业管理费都够呛,更别说其他消费了。所以毕女士想以双方收入悬殊、离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蒋先生再给毕女士一笔20万元的存款。请问,毕女士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释法 婚姻关系一旦终结,则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归于消灭,但可能会因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一种责任,即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经济帮助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有合理预期的劳动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中,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另一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 本案中,毕女士月工资收入有2000多元,离婚时又分得了双方共有的房产,对照上述规定及分析,很难认定毕女士属于“生活困难”,即毕女士不具备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条件。如果毕女士将来承担所分得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确实有困难,那么毕女士可以不要住房,而让对方给毕女士一笔等同于住房价值的钱款。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