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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另一方可否请求返还?

时间:2025-03-08     作者:韩美玲 王 蓉 吴亦有【转载】   来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也是弘扬家庭美德的前提,更是夫妻之间应当履行的原则性法律义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呢?

  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先后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崔某某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其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则辩称,高某某转给自己的部分款项已经消费,不应返还。

  就丈夫送给叶某某的财产,妻子崔某某是否有权请求“第三者”叶某某全部返还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高某某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婚外情违反婚姻忠诚义务。伴随婚外情发生的,往往包括赠与金钱、房屋等贵重物品的行为,导致赠与财产纠纷层出不穷。记者以“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赠与”“公序良俗”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得到民事纠纷案例460余件。这类纠纷兼具社会热点和法律属性双重属性,向来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解释(二)》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应当返还财产。

  “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解释(二)》坚决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

  “在无过错的配偶和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之间,要坚决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这是我们旗帜鲜明的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私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向法院诉请离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此外,在子女抚养方面,《解释(二)》还规定,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的,作为对其不利因素,法院可以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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