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发布的“2024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年度关键词”中,“AI大模型语料训练版权挑战”居八大关键词中的第三位。
随着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的普及与广泛应用,生成式AI之下的版权之问成为出版行业关注的焦点。
2024年4月23日,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法院判决配音师胜诉,AI 开发者使用配音师声音、开发涉案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
近日,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也再次进入大众视野,这是法院对于AI绘画软件使用者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可。当AI绘画、写作、视频生成技术日渐普及,我们不禁要问:用AI制作的内容权益到底归谁?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回归到著作权法的规定来判断。”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四级高级法官彭婉蝶认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作品,核心在于认定AI生成的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的定义。这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查明AI模型的技术原理,了解使用人在其中的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使用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个案判断。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敏认为,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以生成式AI为例,AI 开发者的行为及作用主要体现在研发和开发新的AI算法、模型与技术,构建完整的AI系统,并对AI模型进行训练,开发实现客户目的的应用程序等,其作用主要体现在AI技术本身。创作者主要是使用AI技术,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生成内容过程中的提示词选择、生成结果调整等。因此,在考量创作者、AI 开发者的权益时,要根据诉争的具体客体、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主体等多种因素来判断权益主体及其权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