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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人不知情,买到4S店里的抵押车怎么办?时间:2025-05-14 买车人在不知道所购车辆已经抵押且4S店工作人员亦未予告知情况下, 交付了全部价款并提走车辆, 但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才发现问题, 买车人该怎么办? 其能要求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吗? 本文对此作出了法律分析。 在4S店购买新车, 卖方交车却未交付车辆合格证 因工作需要,常贤修(化名)一直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轿车。经过反复比较、挑选,他最终在一家4S店里看 中一款外观时尚大气、内饰舒适豪华、各项性能指标优越的轿车。 在与4S店的销售人员进行一番沟通之后,常贤修与卖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车辆的价格、 配置、 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他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并将该车从4S店提走。 然而,常贤修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遇到一个问题。因4S店交付车辆时未交付车辆合格证,导致他无法为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及上牌等手续。事后,4S店未按承诺在交车5天内交付车辆合格证, 这更加让他心存不安。 客户调查发现真相, 新车在出售前已经被抵押 常贤修多次电话联系4S店工作人员询问车辆合格证交付问题, 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会儿说正在办理,一会儿又说相关文件还在审核。 为此,他专门到4S店要求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未能如愿。 因感到事情蹊跷,常贤修开始打听自己所购车辆的相关信息。经过一番周折,他了解到该车由A企业生产并交付给4S店进行销售,4S店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该车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车辆的合格证进行监管。虽然该车及其他相关手续在实际操作中仍由4S店进行管控,但该车事实上已经处于抵押状态。 更让常贤修气愤的是,在购买车辆的时候,4S店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该车已经抵押、合格证被银行管控的事实,致使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 银行主张行使抵押权,法院判决支持购买人主张 “我已经支付全部购车款,但因拿不到车辆合格证无法办理车辆登记 、上牌手续 。如此一来,这辆车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常贤修说,因与4S店、抵押银行多次协商无果,他将两方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车辆合格证。 庭审中,常贤修主张其购买案涉车辆时,完全不知道该车已经办理抵押。他按照正常的购车流程支付价款并从4S店提走车辆,该行为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构成要件,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银行作为车辆的抵押权人,不能因为其拥有车辆抵押权而剥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辩称,其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对车辆合格证进行管控,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车辆在抵押期间被非法处 置,这是正常的业务操作行为。常贤修在买车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对车辆的抵押情况进行调查,对争议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优先性, 在车辆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银行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常贤修的权益得到保护。 4S店承认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如实告知涉案车辆的抵押情况,对此存在过错。 但其表示,当时是为了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才将车辆抵押给银行。 并称其自认为在此后的经营中能够解决车辆合格证问题, 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争议 。 如 今 ,问题的关键不在自己, 而是银行对车辆合格证的管控造成的。 经审理, 法院于近日判决支持常贤修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银行的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常贤修作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权益, 以及常贤修是否有权要求银行交付车辆合格证。 根据 《民法典》 规定, 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即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 第40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以动产抵押的,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案中, 需要分析常贤修是否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构成要件 。首先, 常贤修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并不知情 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 他是在正规4S店, 按照正常的购车流程进行交易 。其次,常贤修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他与卖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是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 符合市场行情, 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最后 ,常贤修 已经取得了抵押财产即车辆 。 他在支付价款后从4S店提走车辆, 实际占有了该车辆。 因此, 可以认定常贤修符合正 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构成要件。 虽然银行已经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其抵押权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 , 但根据《民 法典》 第404条规定, 在常贤修符合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常贤修。这意味着,尽管银行对车辆享有抵押权,但在常贤修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车辆的情况下, 银行不能以其抵押权为由阻止常贤修行使对车辆的合法权益。 常贤修在取得车辆后,事实上已经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等权能。车辆合格证作为车辆的重要附属文件,与车辆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常贤修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车辆合格证,以便办理车辆的相关登记手续,实现对车辆的完全支配。 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出发,保护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抗买受人的权益,那将会导致市场交易的不稳定,买受人在购买动产时会面临巨大的风险,还将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民法典》 第404条规定的目的,正是为了平衡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常贤修的请求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将车辆合格证交付给常贤修,以保障常贤修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4S店在销售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抵押情况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喻律师团队,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