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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垦的荒地,可以归自己所有吗?时间:2025-05-20 典型案例 张某在野外开垦一块荒地,用来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后来,张某外出打工没时间种地,就在该地部分区域种植一些蔬菜,其余大部分土地未予种植。刘某听说此地无人种植,便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当刘某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张某前来阻止,称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植,但并没有放弃此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此后,刘某又准备在此地进行种植时,发现该地已由张某种上蔬菜等农作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荒地归其所有并使用。张某抗辩称,其享有该荒地的使用权。那么 ,该荒地究竟归谁所有,谁有权使用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荒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 经法院审理, 判决驳回刘某的主张。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都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应属于国家所有。个人不能成为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擅自开垦国有荒山、荒地都是非法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土地属开垦的国有荒地,张某开垦该荒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吃菜问题。不过,拾荒耕种并非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使用。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生产,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并不以有投入、管理和实际使用的行为为依据,而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其使用权为准。只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开发人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因此,凡未取得政府批准确定其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不具备,不能以土地使用权主体身份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和刘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荒地是错误的,其争议的土地应依法收归国有。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喻律师团队,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