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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机构超范围经营,可否以构成欺诈为由索要3倍赔偿?

时间:2025-07-07     作者:潘家永【转载】

邱女士购买了一家美容机构的年卡,定期在该机构接受美容按摩服务。在一次服务过程中,美容师发现她的牙齿不太美观,于是就向她推荐了牙齿贴片美容服务。她听后觉得有理并表示同意,于是交费近万元。事后,她发现该美容机构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而其却给她做了牙齿贴片美容的项目。她想知道:该美容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法律分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实施欺诈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的“欺 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 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该美容机构经营范围仅载明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而牙齿贴片美容项目属于医美服务范围,不属于该美容机 构的经营范围之内,显然其不具有从事牙齿贴片美容项目的资质。该美容机构在为邱女士提供服务过程中, 故意隐瞒没有相关资质的事实,使邱女士误认为该美容机构拥有牙齿美容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进而接受该服务项目,此种行为无疑构成欺诈。因此,邱女士有权要求该美容机构退还做牙齿贴片美容的费用,并按该笔费用的3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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