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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否设定上限?时间:2025-09-04 读者封丽丽 (化名) 在咨询时说,她是一家IT公司的网络技术总监,在这家企业的连续工龄已达14年。前段时间,因为业务拓展需要,公司拟搬迁到外地重新规划经营,所以,与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在核发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却没有完全 按照她的月工资收入 进行计算。她对此提出异议,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解释说,像她这样高收入的高管,在经济补偿是有上限的。 她想知道: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封丽丽讲述的情况可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是正确的,即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一定的上限。 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封丽丽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其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可以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