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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延一次后,是否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2025-09-18 读者马弘 (化名)在咨询时说,他入职公司时,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中有一个特别条款:本合同到 期前1个月内 ,若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其有效期自动续延2年 ,以后依次类推。因此,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通知他劳动合同将自动续延 2年,他表示同意。 现在,自动续延2年的劳动合同又到期了,公司再次通知他续延2年。他听人说 ,法律规定在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再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而公司这么做,无疑是会让他丧失这个权利。他想知道: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这么操作吗? 法律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自动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 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但是,这种做法不能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规定中的第三项规定表明,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即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以及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不享有选择权和拒绝权; 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且未提出只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现实中的一些用人单位不讲诚信,试图采用各种手段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 续 延 , 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 、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 合同期限届满的;(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根据上述规定, 在公司与马弘首次自动续延的2年期满后 , 就应当认定为双方已经“连续 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马弘不存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就有资格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 在公司拒绝与马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