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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时间:2025-09-29     【转载】   来自:法诉E网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 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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