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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如何认定? 离婚时可否要求偿还?

时间:2025-10-10     【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复杂,其中婚内借款并出具欠条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么,这类特殊的借贷关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离婚后出借方能否依法要求返还? 近日, 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即审结一起这样 的案件。 


案情回放 


李某与邹某曾系夫妻, 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二人均系再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李某将 12万元现金交给邹某, 后邹某为李某出具借条一张, 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2万元整。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偿还借款12万元。

 邹某辩称, 李某在2023年以现金方式给她12万元属实, 但这不是借贷。因她与李某当时是夫妻关系, 这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有权利支配。 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款项系李某2022年承包工程的工程款。邹某称自己曾借过一些钱用于儿子结婚, 该儿子系其与前夫的孩子,邹某与李某结婚时已成年。关于案涉款项的用途, 邹某部分涉案款项用于偿还儿子结婚时自己欠的外债,剩余部分全部存到其当时上班的公司用于冲业绩。 

此后, 邹某又称涉案款项全部存到其当时上班的公司,后陆续取出来7万元。 这7万元款项中有3万用于投资, 另外4万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目前, 还有5万元存在其之前上班的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 可以认定在李某与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出借给邹某。同时,根据邹某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并结合邹某和李某的婚姻状况, 可以认定涉案款项用于邹某的个人事务。现李某与邹某已经离婚, 邹某应当向李某返还借款,但考虑到李某交付的借款12万元 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邹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部分,据此,法院判决邹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万元。


法官说法


婚内借款有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借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是借款来源明确。 资金来源需为夫妻共同财产, 且需要证明借款用于一方的个人事务, 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三是借款合意真实。需要书面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合意,而非赠与或者家庭之间的共同支出。 四是实际交付借款。仅有借条无实际资金交付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的借贷。综上,婚内借款若资金 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借款用于个人事务,离婚后可以主张返还。但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应当扣减借款方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本案的判决即体现了这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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