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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这些知识需知晓时间:2025-10-16 失业保险是一种什么 “险”? 哪些人、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领? 领取时有无次数、时间限制? 以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这些疑问进行法理解析。 案例1 何谓失业保险? 职工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2024年8月,姚女士入职一家文化公司,但公司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后,她要求公司补缴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却说:“只要认真工作就不会失业,不用缴失业保险。”面对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她只能选择同意 可心里总想弄明白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评析 《社会保险法》 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因此, 公司不为姚女士缴纳失业保险属于违法,应予纠正。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由政府负责建立保险基金, 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失业期间符合条件的, 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 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三是女性失业者符合规定生育的, 可领取生育补助金; 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案例2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2023年3月,小王与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025年9月底,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告知他尽快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月领取失业金。但是,小王不知道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45条 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该规定表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 本案中, 小王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案例3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发放标准是什么? 李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11年后被裁员。因在职期间缴纳了社保,他找几次工作均碰壁后决定待业在家。 有人告诉他,即使他不再工作,每个月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会存在“断供”的风险。这种想法是否正确? 他能一直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是什么? 评析 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与劳动者在职期间所缴纳的保险时长相关联。 《社会保险法》 第46条 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由此可知,如果参保不满1年或者主动辞职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都不得超过24个月。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法律只作出原则性规定, 具体执行标准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其中,《社会保险法》 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于法律法规授权各省级政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因此, 各地的执行标准并不相同,但总体上差别不大。比如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19条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19条规定: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具体到本案,李先生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长为10年以上,故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可是,在两年期满没有找到新工作时,李先生将无法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相关链接 关于失业保险的几种特殊情形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失业, 除按上述一般情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外, 还有以下五种需要了解和把握的情形: 一是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社会保险法》 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 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影响后续求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 “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也就是说, 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其合法权益, 故对其后续求职应聘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是重新就业, 试用期内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关于如何判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问题, 《通知》 第6条规定: “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 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而按照 《劳动合同法》 和 《社会保险法》 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重新招用并参保的, 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从事打零工等劳务性工作的, 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仍然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是失业保险跨地区如何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 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 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 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五是农民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 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由招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费, 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