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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时间:2026-01-25     【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吴小刚 (化名) 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达12年, 且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段时间, 公司因市场原因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与包括他在内的多名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他想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是否适用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 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现在, 公司因破产与吴小刚等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的情形,因此,吴小刚等职工只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能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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