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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时间:2018-02-08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2005年,赵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女儿小赵随李某共同生活,赵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某将女儿小赵改名为李雪。赵某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某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某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某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赵某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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