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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用?

时间:2018-05-07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李某(女)经过几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和吴某走进了婚姻殿堂。不久生育了子女。吴某在外地打工,李某自己在家开了一个小卖部卖日常生活用品以补贴生活,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李某被诊断为患有糖尿病。李某将小卖部停开,便开始四处寻医问药,将其所有的积蓄逐渐花光。吴某开始对此并没有什么意见,但因为治疗花费问题双方矛盾不断加深。2001年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病情逐渐加重,需要更多的钱治疗,而某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多少收入。此时的吴某对妻子却不闻不问,并将自己的工资收起来不让李某花费。为了治病,李某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李某的请求是否合法?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身患糖尿病,身体虚弱,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吴某应当对病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李某要求吴均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请求是合法的,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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