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暴力”犯罪取证的思考

作者: 陈程刚 【 转载 】 2024-06-23

随着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黑恶势力犯罪形态逐渐从“硬暴力”向“软暴力”发展变化。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犯罪证据呈现出形式单一、隐蔽性极强、证据要求高等特点,同时“软暴力”犯罪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犯罪过程,上述特点决定了搜集和固定此类案件证据要区别并严格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重视主体证据

做到有的放矢


“软暴力”犯罪的主体必须是黑恶势力中的成员,在认定该类案件时必须要对行为者的身份和背景等有关犯罪主体的证据进行搜集和审查。首先,要梳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参与人员等各层级涉案人员以及该组织的层次架构,其次,要核实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体现组织意志,再次,该组织是否以威胁等类似手段多次或者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后,该组织是否已通过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


强化行为证据

提高办案质效


注重对行为人尤其是被害人言辞证据的搜集“软暴力”犯罪很大程度上依托被害方的言词证据予以证明,针对言词证据易变属性,应及时对该类案件中的行为人、被害人等的言词证据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予以固定。注重对“软暴力”行为达到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的收集,除对“软暴力”行为如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注重对因“软暴力”行为导致心理强制程度证据的收集,心理强制如何体现需要通过客观证据并以客观能够评价的标准予以表现。


改进侦查措施

重视电子证据


搜集“软暴力”犯罪证据,仅使用常规取证手段很难取得相应证据,应允许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工作中使用特殊技术手段,如秘拍秘录、截取无线电讯息等。放宽秘密侦查力量在工作中的条件限制如特情、“卧底”等。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监控、发现能力。同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可见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亦可成为“软暴力”犯罪的工具,故在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时,除遵循专业的操作规范外,配置先进的电子取证设备以及提高侦查人员相应的取证能力也尤为重要。


增加配套保障

保护当事人权益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中,无论是侦查线索的来源,还是定案根据往往依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因黑恶势力具有很强控制力和影响力,以致被害人和证人担心报复而不敢作证,故建立被害人及证人的配套保护奖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规定被害人、证人在必要时可以不亲自出庭作证,而采取录音、笔录等形式;被害人、证人的姓名、身份、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资料应予保护;公民一旦成为指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证人,就有权利享受公安机关特殊保护待遇,如专人专职保护、专线电话等。此外,还要注意结案后对证人的安置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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