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擅自改变农田性质,属违法行为吗

来源: 云南法制报 2024-11-08

2022年3月,某村村委会接群众举报称,承包人孔某将承包的基本农田部分私挖成鱼塘,其行为将破坏农田原有性质,影响合约到期后的农田种植条件,希望村委会及时制止孔某并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该村委会接到举报后,立即安排专人至现场核查。经核实,农田承包人孔某确系在承包合同期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承包田地内约50亩的土地私挖成鱼塘用于水产养殖。请问孔某可以擅自改变承包农田土地的用途吗?


律师释法

  

承租方擅自改变农田性质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承租人孔某将承包的基本农田私挖成鱼塘,擅自改变承包农田的土地用途,其行为破坏了农田的耕作层,违反了法律法规,孔某应恢复原农田种植条件。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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