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砸车属于故意毁财还是寻衅滋事?
出于报复心态砸坏别人车辆,该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还是寻衅滋事,应如何定性?
案 情
被告人胡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车,在一酒店后门停车场准备停车时,与一辆白色小车发生剐蹭。胡某认为对方小车停车位置不好,导致其驾驶的小车与对方小车相剐,随后3次持砖头、菜刀将白色小车的前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引擎盖等砸坏。经鉴定,白色小车被损坏部分的价格鉴定金额为13165元。
分 歧
该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因和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好,自己开车与停在路边车辆相剐后,将该车砸坏,具有借题发挥,发泄不满情绪的动机。胡某的行为应属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停车时与停放的车辆发生剐蹭后,对该车实施打砸,离开后又两次返回现场打砸该车,其间并未对停放该处的其他车辆进行损毁,可见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行为应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属于寻衅滋事。
评 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主观方面故意内容不同。寻衅滋事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并不是毁坏财物,而是通过滋事活动发泄情绪等,毁坏财物只是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损坏财物是其目的。其次,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体现的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仅有概括的认识,毁损哪些财物行为人并不在意,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故意属于确定的故意,其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最后,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所要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要保护的是财产性利益。
该案中,胡某的行为虽有发泄情绪的成分,但损坏白色小车是其直接目的。案发当晚胡某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好,但之所以砸、砍白色小车,直接原因是认为白色小车停的位置不好,剩下的路面很窄,导致两车相剐,其主观上是出于报复心态,其目的就是毁坏被害人财物,并非以此为手段实现自身发泄情绪的目的。同时,胡某系针对白色小车实施毁坏行为,其行为具有针对性,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胡某对该车辆实施打砸期间,并未对停放该处的其他车辆进行损毁,可见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此外,胡某的行为仅侵犯了个人的财物所有权,并未破坏公共秩序。该案案发时间为凌晨3时许,从停车场提取到的监控看,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在场,胡某的行为不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安,公共秩序没有受到侵犯。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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