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被校园欺凌的侵权责任?

来源: 时代法网 2025-01-05

近年来,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法官介绍,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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