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抱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人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有以下含义: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本条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明确化、固定化、收讫化。二是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的具体情况,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进一步细化。
本条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形。
1.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狠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等。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是为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是为了其他目的,则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等等。
2.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人他人住宅”。
第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根据本条规定,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实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扣押、拘禁属于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为胁迫他人履行合法债务,而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第二,侵入他人住宅。《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人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则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侵人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则可依法按照本罪规定处罚。
3.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里的“恐吓”有多种形式,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携带、展示管制刀具、枪械;扬言传播疾病;利用信息网络发送恐吓信息;以统一标记、服装、阵势等方式威吓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这里的“跟踪”为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在内心产生恐惧不安。这里的“骚扰”有多种形式,如以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等。总体上,“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根据本条规定,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根据本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行为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手段恶劣等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非法债务”的认定。实践中,有的债务是受害人通过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自愿”对财产性利益予以让与、抵押、交付、承兑的,在形式上构成意思自治的合法行为;有的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确认“债务”,伪装成有法律背书、认可的“债务”;有的通过“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扣除或者收取额外费用。这些行为基本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质仍源于“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由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