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审查是由原执行法院审查还是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
来源:
时代法网
2025-03-03
答: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审查应当由主持分配的法院负责。其他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时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包括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未受偿标的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及已控制但未处置完毕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价值等。
认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被纳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11-512 条关于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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