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启车门致人死亡,当事人涉嫌何种犯罪?

来源: 劳动午报 2025-05-14

案例


2024年12月底, 向某与几位朋友乘车到外地办事 。 行驶途中,坐在后排座位的向某因有事要办便让驾驶将车停在路边。就在向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要下车时,受害人钱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追赶上来正好撞到刚打开的车门上,钱某当即摔倒在地 。 经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向某承担 。 钱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认为,受害人钱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

在这起事故中,向某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向某的行为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却发生了分歧。其中,有人认为向某没有驾驶车辆,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是,法院近日判决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向某因开启左侧车门致使钱某死亡,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解析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本案具体情形分析,向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理由如下:

从主体方面看,向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 第一 条 中 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该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 也不能理解为仅指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本案中,向某作为机动车乘客, 其虽然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也不是驾 驶员,但因其违反交 通 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样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客观方面看, 向某的行为发生在道路上, 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件具体应 用 法律 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所发生地点是机动车正常行驶中的道路上,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 例 》第七十七条 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 向某在停 车后打开左侧车门下车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观望的注意义务 , 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再者, 向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导致摩托车驾驶人钱某撞到打开的左侧车门上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承担事 故 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 向某在交通道路上停车后开启左侧车门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并违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 涉嫌交通肇事罪。(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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