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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