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
韩蒙(化名)咨询说,李某向张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2年, 我作为保证人仅仅在李某出具的借条上写了 “ 保 证人”三个字并签名。现在借款期限已到,由于李某拒绝向张某还款,张某就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替李某还款,可李某名下是有房有车的。
他想知道: 张某有权直接要求他还款吗?
法律分析
根据《 民法典 》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其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该法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一般保证”优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重要区别为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这就是说,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径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存在上述法定的除外情形。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径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本案中,韩蒙仅在借条上填写了保证人及自己姓名,这显然未明确保证方式,因此韩蒙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鉴于李某名下有房有车,不存在《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所以,张某在未通过诉讼途径和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无权要求韩蒙承担替李某还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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