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同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能否由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来源: 人民法院 2025-12-10

答:在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同一辖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确定管辖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通常应为借款人或者贷款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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