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 法诉宝 2026-05-03

专利侵权诉讼的一般司法程序为:

第一,原告提交起诉状,经审查合格,一审法院会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将原告诉状副本转达给被告。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但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立案的必备条件。

第二,被告根据法院转达的原告诉状副本,可以做出以下回应:

(1)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法院对管辖问题进行裁定,被告不服,可以上诉到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做出管辖终审裁定;

(2)被告针对案件进行不侵权或现有技术抗辩,提供相应证据;

(3)被告针对原告的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向审理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①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②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③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对于发明专利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三,若裁定中止诉讼,则法院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后恢复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若裁定不中止诉讼,则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行政诉讼。对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的一审法院而言,一般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即可满足恢复诉讼的要求,不必要等行政诉讼判决。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受理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继续中止诉讼。

第四,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原被告可以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格,高级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经过文件传达和证据交换,若需进行开庭审理,则审理后得出二审终审判决。

第五,原被告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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