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特性及防范治理

作者: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张焱林 【 转载 】 2024-06-23

网络“套路贷”是指违法犯罪人员通过互联网,以贷款的方式侵吞被害人财产的案件。网络“套路贷”与传统“套路贷”有明显的区别。传统“套路贷”起源于民间高利贷,民间高利贷是以收取债务人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的民事借款行为,传统“套路贷”是以非法侵吞债务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并以此滋生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近年来,传统“套路贷”在公安机关的强势打击下日趋势微,但网络“套路贷”却借助网络大肆传播并发展壮大,全国范围内发案数量以及被害人数量均急剧上升。网络“套路贷”通常是:先在网络上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做进一步大数据分析并根据分析锁定目标人群,再根据目标人群的行为习惯通过互联网投放“快速放款”等诱饵,诱骗被害人贷款,从而达到恶意侵吞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其虽然不像传统“套路贷”那样容易滋生其他暴力恶性违法犯罪案件,但因易发、量大对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危害也相当巨大。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2022年4月,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高三女学生小文在“58同城”招聘网上看到一文化传媒公司发布的虚假高薪招聘信息,并在招聘人员的诱使下只身一人前往该公司参加面试。面试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小文五官有问题,需要做面部微整,并许以高薪聘用、报销费用的口头承诺,诱骗小文前往一医美公司整容,医美公司人员使用小文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为其申请了3万元的整容贷款。小文接受整容手术之后,文化传媒公司并未聘用小文和报销费用。一个月后,小文无力还款,该文化传媒公司、医美公司串通一气对小文进行网上滋扰、威胁、恐吓,迫使小文又在各网络贷款平台贷款5万元,用于支付本金及违约金,使其背负巨额债务,当小文家人得知该情况并到两家公司讨要说法时,反遭两家公司人员的威胁与恐吓。

案例二:2023年2月初,陈先生因急需用钱,就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上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客服告知贷款无抵押且利率低。当天下午,陈先生来到一通讯公司,业务员递来三份合同,内容是:陈先生在其公司购买三部苹果手机,一共1.3万元,分期还清。陈先生签字后,公司业务员以放款需要为名要走了陈先生的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将其带到公司外一辆轿车内,陈先生眼看着业务员拿着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一顿操作,并拿出POS机请陈先生输入银行卡密码,理由是放款需要考察陈先生银行卡流水,陈先生不得不照办。十几分钟后,业务员告诉陈先生已经放款6000元到其银行卡。陈先生质疑,说好贷1.3万元怎么变成了6000元?对方解释说,扣除的款项是手机首付款,且凶恶蛮横地逼迫陈先生要么拿着6000元走人,要么就拿走三部手机。陈先生当即表示要报警,这时对方又表示愿意再给陈先生返4000元,同时又威胁说,手机分期贷款套现是违法行为,报警对大家都没好处,万般无奈的陈先生只得同意了对方的无理要求。就这样,陈先生损失了3000元的套现款,这些钱全部进入了“套路贷”不法分子的腰包,却需要偿还1.3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特征


(一)以网络为载体,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首先,套路贷以网络为载体,其渗透能力更强,增加了被害人与之接触的几率。在互联网终端应用市场输入“小额借款”“网贷”“找工作”等关键词,搜索结果中大量带有“放款快”“急速放款”“高薪招聘”等字样的APP软件弹出。其次,违规收集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是网络套路贷的危害之源。通过收集个人信息,套路贷团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有借款需求的被害人投放广告。网络套路贷的背后已经形成了以大数据为基础,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客体的巨大的黑色产业链条。链条的起点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信息提供商,他们通过网上、网下低价收购那些有权收集的主体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再打包卖给服务推广公司以及各种中介商。在整个链条的末端连接着网络套路贷、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这些新型的互联网犯罪均离不开以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为样本的互联网大数据分析。

(二)案件隐蔽性强

首先,网络“套路贷”案件往往披着民事纠纷的外衣,要么是买卖合同纠纷、要么是消费纠纷等,粗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只有通过抽丝剥茧般缜密侦查,才能确定行为人涉嫌实施诈骗。第二,被害人为利益诱饵所迷惑,容易相信网络“套路贷”团伙人员的谎言。在网络“套路贷”中其设置的套路欺骗性很强,诱惑很大,被害人防不胜防,容易因轻信而落入陷阱不自知。第三,被害人往往出于急需用钱等动机,积极配合网络“套路贷”团伙人员签订合同、用自己手机进行贷款活动。第四,网络“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深陷
“套路”后基于自身隐私等原因很少报案,助长了网络“套路贷”团伙人员的嚣张气焰,也给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打击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增加了很多难度。

(三)具体违法犯罪实施模式

在网络“套路贷”案件中实施过程主要有利用模式、推动模式二种模式。

利用模式是指被害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因其具有某些特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套路贷”团伙人员利用被害人的弱点和无防范意识而实施违法犯罪。前述案例一,小文系高三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在网上求职中从没有认识到职位胜任与否与五官面貌存在什么必然联系,以及五官面貌微整是否能够解决五官问题,因而中了骗子的套路,让骗子将自己从一名求职者“成功”地引导成为了一名消费者,也未清楚认识到网络贷款所涉及的互联网债务风险,从而成为网络“套路贷”的被侵害对象。通常网络“套路贷”团伙成员通过网络散布“高薪招聘”等失业者、求职者具有高频次搜索的关键词,利用被害人急于求职又疏于防范(有时确实防不胜防),轻而易举地让其深陷套路,从而背负巨额债务。

推动模式是指被侵害人在网络“套路贷”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其自身行为对网络贷款债务的产生具有推动效果。前述案例二的被侵害人陈先生,非但不对网络“套路贷”团伙成员加以戒备,反而积极配合网络“套路贷”团伙人员签订合同、用自己手机进行网络贷款活动,在发现贷款套现所得金额远远少于贷款数额时,悔之晚矣,想争取自己的权益却怕引发自身人身安全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吃亏离开。通常此模式中被侵害人往往相信自己具有按期还款的能力,轻信他人提出的所谓“行业规矩”,往往积极主动地配合“套路贷”团伙人员签下借条,并给付高额手续费、管理费、“砍头息”等,深陷其套路中,而背负巨额债务。


三、网络“套路贷”的治理对策


加强网络“套路贷”预防,力争阻断网络“套路贷”团伙人员利用网络接触被侵害人。

(一)加强大数据行业合规监管

治理网络“套路贷”需要正本清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行业变得炙手可热。信息的快速传播是大数据时代的明显特征,培养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刑事合规意识具有深远意义。大多数大数据企业缺乏合规意识尤其是刑事合规意识,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缺乏重视和相应预防措施。当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套路贷”案件时,大数据企业从业者将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激增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要引导责任主体自主守法,将刑事合规理念引入互联网大数据行业自律体系。

(二)阻断网络“套路贷”信息传播

当前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贷款广告,鱼龙混杂,部分违法网络贷款软件混杂在合法合规的软件中,让人难以防范和甄别。一些资金紧张又缺乏分辨能力的人很容易一不小心就掉入“套路贷”中,成为被侵害对象。为防止“套路贷”广告等信息借助网络大肆传播,建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加大网络贷款类信息的监督审核力度,采取有效手段阻断网络“套路贷”信息传播,及时切断被侵害人与网络“套路贷”之间的联系。

(三)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种类也变得更加繁多,不但包括家庭住址、姓名、联系电话等,还包括各类社交账号和密码、银行卡信息和支付密码、联系人及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稍不注意就会泄露,种类繁多的个人信息泄露也使得一些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更加隐秘、复杂。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比如,在下载陌生APP的时候往往不注意 APP获取权限的请求,许多软件因此轻而易举地获取与其正常运行无关的通讯录、位置轨迹信息、通话记录等隐私权限。为预防网络“套路贷”以及其他借助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公安机关也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针对有个人信息泄露迹象的和被侵害风险高的潜在网络“套路贷”被侵害人发送预警短信,提醒当事人注意防范,避免掉入网络“套路贷”陷阱。

(四)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一要进行深度研判,弄清违法犯罪团伙的成员架构、角色分工、固定资金流、账目等交易数据。二要全面收集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此类案件高度依赖互联网收集、固定证据,需不断提升技术侦查手段。三要坚决“打财断血”。充分运用查封、冻结、扣押、追缴、没收等多种手段,依法对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涉案财产进行有效处置,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四要全链条进行打击。查清网络“套路贷”案件的借款、讨债、平账等各环节,划定侦查范围,明确主侦方向,制定侦查方案和取证提纲,确保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力争做到不漏人不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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