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事故,责任怎么定?

作者: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 【 转载 】 来源: 云南法制报 2024-11-08

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出行时,顺路好心搭载亲友同事,屡见不鲜。可万一在搭乘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意外伤亡,责任谁承担?

某日下午,赵某驾车搭载周某和韩某前往朋友家聚会,在到达目的地停车过程中,因车辆后溜导致韩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赵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赵某为韩某垫付全部医疗费3万余元,支付韩某家属丧葬费5.2万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韩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划定分两种情况:1.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支付对价的意思,应认定为“无偿”范围。

发生非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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