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者免责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来源: 时代法网 2024-11-25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不少家长因为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时接送孩子,于是请邻居或朋友帮忙。但你有没有想过,替朋友接送孩子途中出现意外致其受伤,是否需要担责呢?


律师释法


替朋友、邻居接送孩子过程中,孩子意外受伤,帮忙者是否需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规定,帮忙者对于帮忙过程中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免责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无偿,二是帮忙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是被帮忙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忙者提供无偿劳务。如果帮忙者是应朋友邻居的请求无偿帮忙接送朋友邻居的孩子,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在此过程造成孩子意外受伤的,帮忙者不需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帮忙者在接送孩子的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法行为、疏于照看等)并因此导致孩子受伤的,则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向帮忙者追偿;如果帮忙者帮忙接送孩子是有偿提供劳务,或被帮忙者明确表示不需帮忙而帮忙者仍然主动接送的,则可能需对此过程中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邻里间的互助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我们在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不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麻烦。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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