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1036件,其中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
案例一
在职员工合谋窃取商业秘密
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公司)三名隐名股东陆某峰、于某、韩某磊曾就职于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三人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某行为守则》和《员工手册》确认书,知悉权利人通过门禁、设定文件查看权限、图纸标密等方式保护弹簧卡箍的相关商业秘密。陆某峰、于某、韩某磊违反保密义务,合谋获取弹簧卡箍产品相关生产技术资料,并提供给无锡沃德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经江苏钟山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鉴定,为与权利人具有实质性相同密点的弹簧卡箍产品。权利人直接损失达到千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无锡沃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无锡沃德公司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陆某峰、于某、韩某磊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司法机关判决。
案例二
离职员工窃取前公司商业秘密
陆某某曾担任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权利人)的销售一职。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离职后,陆某某仍从事融资租赁服务工作,为拓宽业务,凭借对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和工作人员用户名、登录密码编制方式的熟悉,成功破解在职员工的用户名和密码,分别四次使用自己的电脑登录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非法下载权利人制作的测算表、客户评估报告等商业秘密。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陆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陆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通过服务器窃取商业秘密
陈某系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高级技术专家,其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公司规章及分级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密钥,假借各种名义将处于严格保密研发服务器内的相关技术代码分批转移至保密要求较低的服务器内;其离职后,未经权利人许可,仍然擅自使用权利人密钥从服务器内下载了其预先转移的包含技术代码在内的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文档,该下载行为被权利人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下载的技术代码为视频编码与增强的相关技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和研发记录,技术代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陈某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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