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法情况
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和平年代同样需要英雄情怀。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为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爱国主义精神,并有效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赋予检察机关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随后,《民法典》再次重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系统性、阶梯性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罪名认定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
司法适用中,对英雄烈士的认定,应当重点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英雄烈士的时代范围主要为“近代以来”,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
(二)对经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已牺牲、去世,尚未评定为烈士,但其事迹和精神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可以认定为“英雄烈士”。
(三)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侮辱、诽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适用公诉程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但是,被侵害英雄烈士群体中既有已经牺牲的烈士,也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司法实践中,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的规定。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达到入罪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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